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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境的特点是超越时空,以无意义关联的叙事性、象征性和描绘性的意象碎片显现,梦将主体记忆、幻想的不同事件、意象、符号组织成一次别样的叙事和表现。人在一天24小时内恒定的生理带宽有多少能分配给元宇宙应用?显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答案。
因此,未来人们一方面在追求虚拟世界中的超脱,另一方面被其越来越深地捆绑,由此产生的反抗张力会不断增加,人们也许又会开始追求新的技术与新的可能。当然,未来或许不存在线上与线下的绝对界限,作为赛博格的人,全天候地生活在现实与虚拟共同编织的时空中,元宇宙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占用人们有限的生理带宽。这既有空间上的真实感,也有人们对空间中的各种对象(包括人)的真实感知。人们尝试着在自己的ID里突破现实的约束,包括时空约束,去寻找新的社交环境,扮演不同于现实身份的新角色。以社交为内核的元宇宙产品有可能占据用户在虚拟时空中主要的生理带宽,当然,并非所有社交产品都能获得这样的优先级,能形成足够市场规模的社交产品还需要与人们在社交需求上不断摇摆的节奏合拍,后文将进一步作出分析。
突破了传统社交范围限制、可以随机切换、没有太多负担的社交,曾令当时的网民着迷。使用与自我相似的化身,不仅使个体在虚拟环境中感到自我与化身之间身体与心理距离的缩小,而且可以增加两者的融合。第三,坚持宽进严管原则,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在这种情况下,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就需要从以所有权为基础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以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要为出发点,分别确定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协调好数据利用过程中的个人、企业、政府的关系。允许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可以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数据权益的尊重,对于激活数据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效配置、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对于数据要素估价问题的探索,构建一套基于数据贡献的数据估价体系,以保证数据价值能在交易过程中有效实现。为了克服以上问题,如下几个工作是值得注意的。
推动公共数据和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公开化,促进数据市场的供给。只有当数据要素通过流通和交易,配置到那些有能力处理和利用它们的企业和个人手中,它的价值才能最大化。
首先,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设计数据要素参与一次分配的制度。因此,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强化数据的安全治理工作就成了一项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比如,数据要素相关收益分配主体不清晰、权益边界模糊,数据要素收入应该向谁分的问题没有解决。根据工信部的数据,十三五时期我国数据产业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1年的产业规模已突破了1.3万亿元。
针对这些问题,要做好以下几点。有时候,一些数据的利用不当还可能带来危害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的安全问题。再如,数据垄断等问题的存在进一步模糊了数据要素的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不仅让按数据贡献分配变得更加困难,还会造成破坏分配公平等问题。对于市场运行而言,明晰的产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第四,探索数据格式、接口、字段内容、交易模式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尽可能减少因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更好地培育数据市场,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的利用效率,必须加快相关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领域的规则问题。
一是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我们推动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
第四,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治理,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计、算法审查、监测预警机制,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第二,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在数据参与分配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其次,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设计数据要素参与二次分配的制度。第五,积极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与数据流通相关的市场主体的发展,为数据的交易和流通提供有力的配套和支撑。与此同时,对数据的生产、加工和利用也成为一个规模巨大的产业。
唯有如此,才可以让数据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第一,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让与数据相关的各主体都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
具体来说,以下四方面的工作是值得重视的。要明确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在数据的安全治理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各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确,各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非排他性,任何主体对数据的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界定产权的过程,其实就是要对与物相关的各种权利进行确权再次,对垄断数据、滥用数据和算法获取高收益的行为进行打击,防止因数据垄断而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其次,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设计数据要素参与二次分配的制度。
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只有当数据要素通过流通和交易,配置到那些有能力处理和利用它们的企业和个人手中,它的价值才能最大化。
再如,数据垄断等问题的存在进一步模糊了数据要素的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不仅让按数据贡献分配变得更加困难,还会造成破坏分配公平等问题。可再生性,使用并不会让数据减少,反而会生产出更多的数据。
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给数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三是确保参与数据资源生产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收益权。
第四,探索数据格式、接口、字段内容、交易模式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尽可能减少因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非排他性,任何主体对数据的使用都不会影响其他主体的使用。允许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可以充分体现国家法律对数据权益的尊重,对于激活数据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有效配置、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协调利益,探索数据要素分配规则 数据既然是一种生产要素,就必然具有按照其贡献参与分配的权利。
推动公共数据和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企业数据公开化,促进数据市场的供给。因此,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强化数据的安全治理工作就成了一项必须高度重视的工作。
又如,在很多情况下,数据要素的投入与产出关系比较难以确定,数据究竟在生产中起到了多大贡献很难计量,因此每个主体分多少就成了问题。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
积极探索对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的使用,为新交易范式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一是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尤其是与人格权相关的权利。